發表時間:2019-03-19 17:46:46 瀏覽次數:3957
一、常見的起重機械事故有哪些?
常見的起重機械事故有:擠壓、撞擊、鉤掛、墜落、出軌、倒塌、傾翻、折斷、觸電等。
如:發生在現場的脫鉤砸人、鋼絲繩斷裂抽人、移動吊物撞人、鋼絲繩掛人、滑車碰人、高空墜落等傷亡事故;發生在使用和安裝過程中的出軌、傾翻、過卷揚、墜落等設備事故;發生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的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的觸電事故;以及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操作事故等。
造成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操作因素、設備因素和環境因素。
1.操作因素主要有:
(1)起吊方式不當、捆綁不牢造成的脫鉤、起重物散落或擺動傷人;
(2)違反操作規程,如超載起重、人處于危險區工作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,以及因司機不按規定使用限重器、限位器、制動器或不按規定歸位、錨定造成的超載、過卷揚、出軌、傾翻等事故;
(3)指揮不當、動作不協調造成的碰撞等。
2.設備因素主要有:
(1)吊具失效,如吊鉤、抓斗、鋼絲繩、網具等損壞而造成的重物墜落;
(2)起重設備的操縱系統失靈或安全裝置失效而引起的事故,如制動裝置失靈而造成重物的沖擊和夾擠;
(3)構件強度不夠導致的事故,如塔式起重機的傾倒,其原因是塔岙的傾履力矩超過其穩定力矩所致;
(4)電器損壞而造成的觸電事故;
(5) 因啃軌、超磨損、或彎曲造成的橋式起重機出軌事故等。
3.環境因素主要有:
(1) 因雷電、陣風、龍卷風、臺風、地震等強自然災害造成的出軌、倒塌、傾翻等設備事故;
(2) 因場地擁擠、雜亂造成的碰撞、擠壓事故;
(3) 因亮度不夠和遮擋視線造成的碰撞事故等。
二、對起重工有哪些一般安全要求?
在《起重機械安全規程》中規定:
(1)指揮信號應明確,并符合規定。
(2)吊掛時,吊掛繩之間的夾角應小于120°以免掛繩受力過大。
(3)繩、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。
(4)指揮物體翻轉時,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,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。
(5)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,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。
(6)多人綁掛時,應由一人負責指揮。
三、吊鉤在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?
1.《起重機械安全規程》中規定: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,方可投入使用。否則應經檢驗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2.起重機械不得使用鑄造吊鉤;吊鉤宜設有防止吊物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;吊鉤表面應光潔、無剝裂、銳角、毛刺、裂紋等;吊鉤材料應采用優質低碳鎮靜鋼或低碳含金鋼;
3.鍛鉤一般應用GB699—88《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》中規定的20鋼;
4.板鉤一般應用GB700—88《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》中規定的Q235,或GB/T1591—94《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》中規定的16Mn鋼。
5.吊構上的缺陷不得補焊。
四、起重機安全操作有哪些具體的規定?
在《起重機械安全規程》中規定:
(1)司機接班時,應對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。發現性能不正常時,應在操作前排除。。
(2)開車前,必須鳴鈴或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。
(3)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對緊急停車信號。不論何人發出,都應立即執行。
(4)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,才可以閉合主電源。當電源電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,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。
(5)閉合主電源前,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
(6)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。在重新工作前,應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都正常。
(7)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,當工作結束時,應將起重機錨定住,當風力大于6級時,一般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對于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,當風力大于7級時,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
(8)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,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,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,應通知接班司機。
五、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中“十不吊”
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中有十不吊:
(1)吊物上站人,有浮放物不吊。
(2)超負荷不吊。
(3)信號不明、不清楚、光線暗淡不吊。
(4)易燃、易爆物及酸不吊。
(5)設備帶病或吊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。
(6)鋼絲繩不合格、捆綁不牢不吊。
(7)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的物件,不知重量不吊。
(8)鋼、鐵水包過滿不吊。
(9)歪拉斜拖、銳角、刃角不墊好不吊。
(10)違章指揮的不吊。
六、起重機的嚴禁事項主要有以下幾項:
(1)用升降機構起升或移運人員。
(2)吊運易燃、易爆物品及酸。
(3)超負荷起吊。
(4)用一臺車撞另一臺車。
(5)從起重機上向下扔重物。
(6)非司機(無操作證人員)操作起重機。
七、如何判斷鋼絲繩是否應該報廢?
判斷鋼絲繩是繼續使用還是報廢,主要依據鋼繩斷絲程度和一些其它條件。
報廢標準如下:
(1)鋼絲繩在一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鋼絲繩總絲數的10%。如繩6×19=114絲,當斷絲數達12絲時即應報廢更新,如繩 6 × 37=222絲,當斷絲數達22絲時即應報廢更新。對于由粗細絲組成的鋼絲繩,斷絲數的計算是細絲一根算一根,粗絲一根算1.7根。
(2)鋼絲徑向磨損或腐蝕量超過原直徑的40%則應報廢,當不到40%時,可按規定折減斷絲數報廢。
(3)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絲數,取一般起重機用鋼絲繩報廢標準的一半數。
(4)對于符合 ISO2408 (一般用途鋼絲繩特性》標準所規定的結構鋼絲繩,報廢的斷絲數應按GB5972—86中規定數執行。
(5)整條繩股斷裂應報廢。
(6)當鋼絲繩直徑相對于公稱直徑減小7%或更多時,即使未發現斷絲,該鋼絲繩也應報廢。
(7)麻芯外露應報廢。
(8)鋼絲繩有明顯的腐蝕應報廢。
(9)局部外層鋼絲伸長呈籠型狀態應報廢
(10)對照GB5972一86中鋼絲繩可能出現的典型示例,相同者應報廢。